如果一個企業達到了某種規模,那內部的機構和員工需求的管理,就跟一個國家有很多類似之處。如同政府管理腐敗一樣,企業也同樣存在如何防止員工利用公司資源謀求私利。這并不足為怪,出于人本的自利弱點,采購可能會拿回扣,造成采購原材料以次充好,從而影響到產品質量; 銷售 人員可能會與大客戶勾結,套取公司政策,或者虛報市場投入與費用;后勤人員也會虛報招待費用,財務人員也會拿公司資金,利用時間差賺取利息……對于企業來說,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后,這種可能會越來越多。
很多管理者會寄希望于通過流程控制來進行監管。比如說費用核銷時,經辦人員寫出申請,貼上票據,然后逐層向上審批,從部門經理到總經理,再到財務、出納,通過逐層的流程來進行監管。但事實證明流程監管基本是不靠譜的,在實際的操作中,除了經辦人員本人外,其他把關者對于費用的發生實際狀況一無所知,每個人不可能都去詳細詢問費用發生的實際過程,因為那樣的話,會讓整個管理陷入癱瘓。但基于流程控制必須簽字,所以最可能的情況就是:所有把關者匆匆都簽字,使監管基本流于形式。
正因如此,大企業一般都會設立專門的審查機構,或審計部,或監察部,這樣的部門一般可直接向企業最高層匯報。但這樣也會形成難以調和的矛盾:在工作中,監管是以最壞的想法來揣測辦事人員,無論是有意謀利還是無意犯錯,辦事人員都會非常惱火。監察部門如明朝的錦衣衛一樣,注定成為所有員工最痛恨的部門,管理者人為地在公司內部制造了關系堡壘。若監管機構過多,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凝聚力。
越嚴厲的監管,就意味著更苛刻的審查條件和處罰措施,監管的復雜勢必帶來機構的臃腫,比如你派10個人去干活,就可能要派另外10個人去監管,另外再委派5個人去監督監管者,整個的監管過程需要耗費大量精力,這樣企業的辦事效率自然會很低。
因此,有適當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監管機構設置多少才合適呢?監管的尺度如何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有時管理者也應該清楚,員工對私利的謀求,并非個人問題,大多是崗位的問題。正如采購、廣告投放等崗位,你把甲放到該位置,他會謀私利,把乙放上去也同樣如此,唯一的區別在于人的品德不同,謀求的程度不一樣而已。
作為管理者,最明智的考慮是如何把謀私利,控制在一個適度的范圍。這是一個微妙的管理藝術,沒有模式化的規定,多少人的公司配備多少監管人員,只能根據人員素質情況,以及從事的行業等諸多因素。但無論哪種情況,管理者都要掌握這樣一種平衡:既能夠有效地約束員工,又能夠避免因監管復雜而帶來的機構臃腫,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