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簡介:
謝志華,男,湖南益陽人,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研究方向為財務與會計。
文章出處:
《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期。本微信版文章注釋從略,引用請據原文。
論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的統一
摘 要:黨的二十大強調,完善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財富積累機制。收入分配秩序與社會公平和效率密切關聯,學術界對上述關系的認識不斷深化,經歷了由對立到兼顧再到互促的過程。完善的分配制度,應當在確保效率的同時,促進公平的實現,即實現兩者的統一。就結果公平而言,收入分配必須體現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就過程公平而言,收入分配必須體現競爭的公平性;就機會公平而言,收入分配必須體現機會的平等性,需要特別關注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平等性。就具體路徑而言,收入分配必須保障底線,放開高線;堅持一次分配促效率,一二三次分配兜底線;促使低收入人群升水平,高收入人群強影響;確保實現機會面前人人平等;落實一次分配由市場主導,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導;堅決管住非法,維護和彰顯合法。
關鍵詞:收入分配;分配制度;公平;效率;三次分配;政府與市場
黨的二十大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多勞多得,鼓勵勤勞致富,促進機會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財富積累機制”。一方面,收入分配與公平密切聯系,實現機會公平、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正是上述聯系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收入分配與效率直接相關,按勞分配、多種分配方式同時存在、多勞多得、勤勞致富就是上述關系的體現。收入分配最終要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但長期以來,學界就什么是公平和效率、收入分配與公平和效率的關系是什么以及如何通過收入分配實現公平和效率,認識并不一致,本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探索。
一、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的關系爭論
科技一般指科在長期的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中,對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存在不同的認識,形成了對立觀、并重觀、互促觀等觀點。
(一)對立觀
最具代表性的對立觀是基于新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的解釋,一般認為公平和效率是對立的,強調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作用,反對在市場機制之外進行的收入再分配,認為通過收入再分配政策所實現的公平會影響市場機制的作用,無法使社會生產效率最大化,社會福利的帕累托目標難以達成;只有不受干預的自由市場,才可能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使社會生產效率最大,同時也能實現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推進。新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只是強調了市場機制對效率的作用,以及效率提高對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影響,但沒有看到自由市場機制的作用具有兩面性,既有提高效率的積極一面,也有造成貧富差別的消極一面;同時,自由市場機制離開了公平也不可能充分地發揮作用。
不可否認,西方國家的自由市場經濟確實對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使得社會貧富差別日益拉大。20世紀90年代,典型美國公司中總經理比普通員工的收入高160倍。其實,自由市場機制的作用,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并不一定公平,有必要通過適當的收入再分配以提高社會公平的整體水平。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也會對整個社會生產效率產生不利的影響。西方國家貧富差別拉大既形成了富人與窮人的社會對立,還造成了政黨政治的選邊站,使得社會極不穩定,從而影響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二)并重觀
并重觀源于我國收入分配的實踐,通過對實踐的理論總結得以形成。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收入主要采取低工資標準且具有平均主義傾向的按勞分配。這種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式的分配制度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社會生產效率的低下,造成的實際結果是共同落后、共同貧窮。
改革開放通過收入分配體制的變革提高社會生產效率。理論上說,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在宏觀上要解決資源有效配置的問題,在微觀上要解決人們收入分配的激勵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就是要真正實現按要素分配,特別是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具體的實現形式是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國有企業建立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
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必然會導致收入分配的差距,甚至引起貧富差別。理論界開始討論在堅持“先富”的理念下,如何兼顧公平和效率的關系,總的結論就是,要在提高社會生產效率的前提下,同時體現社會公平。相應的收入分配方式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作為補充;同時,收入差距持續拉大產生了某些不利的社會影響,有必要通過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不斷完善,協調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初次分配著重效率,主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再分配強調公平,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以縮小收入分配的差距。21世紀初,我國理論和實踐都相應形成了收入分配要實現效率與公平并重的理論認識,并認為要通過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緊密配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得以實現,各種收入再分配政策要不斷完善、協調,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三)互促觀
互促觀認為,要實現共同富裕在于公平和效率的互促,更形象地說就是要在做大蛋糕和分配蛋糕之間進行合理的協調。如果出現兩者的不協調甚至對立時,就有可能出現社會分化,甚至引發共同貧困。這顯然是針對新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中將公平和效率對立起來的觀點而提出的,并認為新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反對市場機制之外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確信市場機制所形成的分配是最為有效”的看法是不正確的,有必要通過再分配來促進效率。一些學者進一步指出,效率和分配無法分開,分配影響效率,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和流動,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和福利水平。2014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公布的一項實證研究發現,更平等的分配狀況都與后續更快的中期增長相關,這些看法都說明分配直接影響效率。至于分配是如何影響效率的,有的學者認為收入結構較為平均時會提高人們的公平感,從而激發人們努力工作;相反則會心理失衡,從而懈怠工作。在互促觀中也論及了效率對公平的影響。正是效率的提升為社會提供公平的物質基礎,或者使社會富足,從而使人人都能體面地生活在社會的大家庭之中。
由上可見,學界關于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關系的認識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由兩者對立到兩者兼顧,再由兩者兼顧到兩者互促,應該說這是一個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黨的二十大提出,要進一步扎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必須要實現收入分配的效率性,也就是夯實其物質基礎;共同富裕也要求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使得人們能夠公平地分享社會收入。在這里,仍然需要進一步厘清收入分配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特別要注意防止論及公平往往會自覺和不自覺地偏向平均,只要平均就必然會影響效率,從而陷入效率與公平對立的怪圈。
二、收入分配效率和公平的統一性
收入分配是否既能夠實現效率的顯著提高,又能夠促進公平的有效實現,這是需要進一步厘清的問題。
效率是指通過社會資源的最有效分配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特別應當發揮作為社會資源構成要素之一的人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以實現效率的持續提升。而公平則是指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應承擔的責任,并得到應得的利益。從法律意義上說,公平包括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機會的公平、過程的公平和結果分配的公平。由此可見,收入分配與公平和效率直接相關,一方面收入分配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對效率的提高發揮直接作用,從而為公平創造物質前提;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結果會直接決定公平,從而為效率的改善提供前提。它們兩者是互為前提和互為結果的統一關系。問題在于,怎樣的收入分配才能真正實現這兩者的統一關系。
(一)收入分配必須體現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結果公平
人們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然要參與到社會生活當中。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目的就是通過自身履行責任,分享利益,而利益的分享又使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得以維系,這正是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發揮作用的根本所在。收入分配必須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且必須防止不勞而獲,甚至非法獲取收入,這正是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內核。只有這樣,才能既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又實現收入分配的激勵性,最終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生產效率。
從歷史的角度看,原始社會也被稱為原始共產主義,并沒有形成與現代收入分配意義相適應的收入分配體系和分配機制。從奴隸社會開始,與人類社會運行體系相適應的收入分配體系和機制才應運而生。
奴隸社會的基本經濟特征是奴隸主完全占有奴隸。奴隸對奴隸主是一種完全的人身依附關系,奴隸完全沒有人身自由,奴隸可以被奴隸主作為商品買賣。在這樣的社會運行體系下,收入分配完全沒有公平可言,奴隸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不僅不會被調動,反而對奴隸主充滿了憎恨,并不斷進行反抗,從而使得整個社會處于風雨飄搖之中。
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特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占有絕大部分土地,廣大的農民只擁有極少的土地。在農業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土地作為農業的根本命脈有著不可替代的價值。農民要想實現自給自足,就必須租賃地主的土地,并在這一土地上耕作生息,從而形成了對特定土地的依附關系。封建地主通過出租土地獲取高額租金,或者雇傭農民進行土地的耕作并付給農民很少的收入。這樣的收入分配也不可能實現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對稱的公平性要求,它同樣導致了農民對地主的憤懣,從而不斷引發農民起義,造成社會的動蕩,難以談及生產效率的提高。
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經濟特征是市場經濟與資本相結合。市場經濟使得社會的一切要素都可以在市場中流動和買賣,人力資源要素也是如此。人力資源一旦進入市場,就形成了相應的供求關系,并通過市場博弈形成勞動力價格,也就是工資。工人通過自組織形成工會,而與資方進行整體博弈。這種市場機制和工會相結合的方式,就能夠較好地保證工人利益的實現,工人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得以發揮的可能性明顯提高,這必然帶來社會生產率的提高。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也離不開資本的存在,資本的存在是以兩權分離的公司制企業為基礎的,資本家對公司進行出資形成資本,并聘請職業經理人進行經營,相應也形成了經理人市場。正是通過這一市場,實現了職業經理人與資本家之間的市場博弈,能夠較好地保證經營者利益的實現,從而使得經營者責任的履行與利益分享對稱的公平性要求有了實現的可能,經營者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就有了機制前提。在公司制企業內部,經營者和工人進行了持續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改進,使每個經營者或工人的收入分配與其貢獻大小盡可能地匹配。資本的出現也使得資本市場得以產生,通過資本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流動,實現資源的宏觀配置。資本主義的這些特征為提高社會生產效率提供了基礎。正因如此,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僅僅用一百多年的時間所創造的社會財富大大超過了我國近兩千年封建社會創造的財富。
盡管如此,資本要素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具有天生的優勢,這不僅表現在資本所有者作為雇主擁有巨大的權力優勢,而且也表現在工業化時期資本作為市場要素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使得資本在參與收入分配中占盡其利。其結果使得資本和勞動的責任履行和利益分享對稱的公平性要求難以充分實現,資本家與工人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造成了社會貧富的對立,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誘因,自然會對社會生產率的提高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始終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以及多勞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則。在初次分配層面,企業創造和實現價值必須要依賴四個主體所提供的四種要素組合,它們分別是政府提供的環境要素、所有者提供的物質要素、經營者提供的決策要素和員工提供的執行要素。政府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維持公共秩序,為企業經營提供良好的環境要素,沒有這一環境要素,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特別是進行有效率的生產經營是不可想象的;有了政府提供的環境要素,所有者通過向企業出資形成物質要素,也就是通過出資購買生產經營的手段和對象。經營者根據環境和市場需求確定企業進入什么樣的領域,生產經營什么產品,以此確定購買相應的生產經營的手段和對象,并決定怎樣進行生產經營。員工執行經營者的決策,確保各項決策的最終實現,最終創造企業價值。不難看出,企業的價值創造離不開這四種要素,正是這種不可或缺性決定了企業價值的共生性,四種要素的共生價值決定了它們要共享價值。對于經營者和員工而言,要發揮其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就必須要實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而對于所有者所提供的物質要素和政府所提供的環境要素而言,這些要素對于企業價值創造和實現不可或缺,也需要分享企業創造和實現的價值。特別是在新技術條件下,技術等各種要素對企業價值創造和實現更為重要,同樣需要分享企業價值,由此必然形成多種分配形式。各種要素在參與企業價值分配時,由于它們并不是同質的,就不可能按照某種統一標準對創造價值進行初次分配。各種要素參與企業價值的分配是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達成帕累托最優。可見,社會主義收入分配始終就是要貫徹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公平,通過這一公平極大地提高社會生產效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持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構建了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這一體系不僅使得初次分配的結果能夠越來越好地實現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也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更好地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僅能夠更加充分地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而且有助于實現社會穩定有序的發展。我國收入分配的整體結構越來越趨向于橄欖型結構,低收入者的收入在不斷地增加,能夠較好地保證其體面地在社會中生存和發展,中等收入群體的比重在不斷擴大,最終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社會生產效率的迅速提高不能不說是收入分配的這一公平性所帶來的必然結果,我國僅用四十多年的時間就超越了西方發達國家用一百多年的時間才達到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就是其力證。
總而言之,作為結果公平的收入分配會直接影響社會生產效率能否提高。從根本上說,這里的公平就是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對稱性,如果不能實現這一要求,人們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就會受到掣肘,進而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持續提高。
(二)收入分配必須體現競爭的公平性:過程公平
收入分配除了在結果上由于責任履行與利益分享的非對稱性而導致的不公平以外,也可能由于在價值創造和實現的過程中,因競爭地位的不平等而帶來不公平,從而影響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非法經營
非法經營實際上就是指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行為,如未經許可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國家許可證或者相關批文,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從上述系列經營行為可以看出,從事非法經營的主體,其所獲取的收益并不具有合法性,而且由于未經過行政許可就開始經營有很大可能獲得超額收益,甚至通過擾亂市場從中牟取暴利。由于這些超額收益或暴利并不是多勞多得的結果,破壞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使得守法者不能多得,違法者反而多得,極容易誘發市場主體的非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甚至使市場運行陷入困境。此時,社會生產效率不僅不能提高,反而必然下降。
2.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指出,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不正當的。這些行為破壞了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原則,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商業道德。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必然會獲得不正當收入,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主體則有可能發生損失。市場競爭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帶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守規矩者不能多得,不守規矩者反而多得。如果不正當競爭的獲利無法被抑制,就會誘發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泛濫,破壞市場公平公正,降低市場效率。此時,社會生產效率不僅不能提高,甚至可能下降。
3.壟斷
壟斷是某一特定行業或某一行業的特定企業為了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實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行業或企業參與競爭的行為。壟斷可以分為市場壟斷、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市場壟斷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自然壟斷通常是由于市場的自然條件而產生的壟斷,經營這些行業或者企業有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和市場無序。而行政壟斷則是借助行政權力而形成的壟斷行為。行政壟斷又分為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行業壟斷是政府及其部門為維護特定行業的企業及其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行業參與競爭的行為;地區壟斷則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無論哪種壟斷行為,都會使得壟斷主體獲得超額壟斷收益,而獲得這些超額壟斷收益所付出的代價則較小。壟斷會損害其他競爭者的權益,使得其他競爭者即使付出較大的努力也只能獲得較小的收益,甚至發生虧損而被淘汰出局。壟斷直接導致了市場不能優勝劣汰,甚至保護落后,資源利用的邊際效率難以最大化。相應地,社會生產效率也不可能達到最優。
4.尋租和創租
尋租是指,在沒有從事生產的情況下,為壟斷社會資源、維持壟斷地位獲取壟斷利潤(經濟租)而從事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其結果會為被尋租的主體獲取不正當收益;而創租則是政府官員利用行政干預的辦法增加或減少某些行業或企業的利潤,人為制造租金,誘使尋租主體向其提供不正當收益。無論尋租還是創租,都與政府權力相關,是權錢交易、不勞而獲的行為,這必然會破壞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各種要素分配的公平性原則。當社會出現不勞而獲、權力腐敗的風氣時,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社會氛圍必然被弱化,甚至存在異化的可能,這必然導致人們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受到負面的影響,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5.灰色收入
一般認為,灰色收入是指來路不明、無記錄、沒納稅、處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隱性收入。也有專家將其分為三類,一是違章不犯法的“正灰色”收入;二是名為“灰”實為“黑”的變相受賄收入;三是渠道正當但缺乏稅務監管的“淺灰色”收入①。這里所說的灰色收入主要是指第一種和第三種收入,也就是說灰色收入所覆蓋的收入主體并非特指,而是所有人群都有可能。而第二種收入顯然是與權力尋租和創租相關,已經在前文提及,此處不再贅述。灰色收入是處于“合法收入”與“ 非法收入 ”之間的一種隱性收入,主要在“制度外”獲得,也俗稱為“鉆空子”收入;它不同于貪污盜竊、走私販毒等非法收入,也不是完全合法的勞動所得和按要素分配所得。整體上說,一個社會中,中低收入階層的隱性收入少之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它主要存在于由富人組成的高收入群體。并且,在一些富人的總收入中,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較大,這必然會拉大低收入群體與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由于這種差距并不是依靠勞動所得或者貢獻大小依法獲得,而是通過“鉆政策的空子”“打擦邊球”獲得,很可能誘導人們走入歪門邪道,不再誠實勞作、辛勤耕耘,最終必將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真正提高。
如果將經濟按照白色、灰色和黑色分類的話,相應的收入也分為白色收入(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收入)和黑色收入(非法收入)。上述影響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五項內容也可以據此進行歸類,其中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市場壟斷和尋租創租所獲得的收入大體可歸入黑色收入,這種收入不僅嚴重地影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還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定,其結果在微觀上難以使每個人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得以充分發揮;在宏觀上,社會資源的配置可能嚴重錯位,甚至造成社會的根本對立從而引發安全危機。在這種情形下,社會生產效率不僅不會提高,反而會面臨下降,甚至存在引發整個社會經濟衰退的風險。第五項直接就是灰色收入,這種收入不是從正道獲得,而是通過歪門邪道、巧取豪奪的方式取得,這在微觀上會誘發人們不能自主充分地發揮自身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在宏觀上也會導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下降,這會嚴重地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特別地,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所獲得的收入雖歸入白色收入,但其收入的主體是針對行業和地區而言的,當這些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分配到個人手中時會形成收入差距,而這種差距顯然會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即少勞者多得,這對社會是一種負面的效應,最終同樣會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三)收入分配必須體現機會的平等性:機會公平
收入分配不公不僅表現在結果分配不公或過程競爭的不平等兩個方面,還可能表現在機會不平等上,機會不平等是起點的不平等,是權利的不平等。
機會公平并不能保證人們獲得相同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種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這是一種主觀條件的公平。本質上說,機會公平是指,社會不能對人們實現自身發展的努力設置障礙,一旦社會形成了這種障礙,就意味著人們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不再平等,即人們失去了通過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獲得某種利益的機會,這實質上就是一種權利不平等。社會生產效率要想持續提高,就必須實現人盡其才、各盡所能,而做到這一點必須以機會公平為前提。社會必須要確保或者提供這一前提,這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權利的公平。權利公平是前提,低于這一水平,就不能實現最起碼的人的社會平等。實際上,權利公平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但無論怎樣,一定社會階段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權利不公平問題,主要體現在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不公平兩個方面,這種權利不公平就會導致機會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生存權與機會不公平
生存權是指,一定社會關系中和歷史條件中,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它既包含了生理意義上的個人生命得以延續的權利,也包含了社會意義上人們的生存環境得到保證的權利。就前者而言,就是要保證每個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人能夠體面地生存下去;就后者而言,任何他人不得損害人們體面生存的權利,包括對生命和維持生命的財產的保護。如果社會不能做到這一點,生理意義上的個人生命的延續也就難以實現。因此,后者為前者提供條件,兩者須臾不可分離。如果人們的生存權得不到保證,就不可能有在社會中謀求發展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生存權是發展權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人們尋找和獲得機會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機會公平理應包括生存機會和發展機會兩個方面的公平。
生存權與個人天賦和出生時社會給定的條件以及所處的環境密切相關。人的天賦并不相同,它與個人的自然屬性和遺傳因素相關,例如人們存在種族、智力、體力、性別等方面的差異;而人們出生時所處的環境也不盡相同,例如出生于城市或鄉村、內陸或沿海、閉塞或通達地區、經濟發達或不發達地區等方面的差異;人們出生時社會給定的條件同樣會存在差異,例如父母的地位、家庭的經濟條件、社會關系網絡等。整體上說,生存權是與個人自身及其相關因素有關的,這些因素在人們出生時就已經客觀存在,并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而轉變,所謂天賦人權的第一權利就是天生的生存權。如果生存權利得不到保證,一方面,作為社會生產效率構成的最基本要素的人或者不存在,或者不能健康地存在,又何以談及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如果人們僅僅由于先天差異因素而導致生存權受到影響,不能融合到社會發展之中,就必然會造成社會不公和憤懣,引發社會的不穩定,進而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2.發展權與機會不公平
生存和發展既是人類的共同命題,也是個人的基本需要,發展權涉及發展機會的公平和發展所帶來的利益分享公平。發展權的核心在于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發展機會,如果說生存權關注的是機會平等的前提,那么發展權則是聚焦機會平等的過程和結果。也就是說,在發展的過程中人人機會平等,在發展的結果上人人共享成果。機會平等的本質在于否定制度排斥而要求社會體系向所有人開放,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還要根據人們的貢獻程度分享發展成果。現實中,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以及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人們實現自己發展的努力有可能會遇到制度陷阱,從而造成了社會體系的開放并非對所有公民都處于公平的狀態。就我國社會而言,議論最多的機會不平等就是教育、醫療衛生、就業、地域差異和城鄉二元結構等。正是這種發展機會的不平等,一方面會使人們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難以得到最大的發揮,另一方面也會造成人們的不滿情緒,并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最終會使得社會生產效率難以實現最大化。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收入分配中的公平與效率并不是對立的,通過收入的公平分配能夠為效率的提高創造前提,或者說基于公平的收入分配本身就是為了提高效率,這種公平的收入分配不僅涉及結果公平,而且也包括過程公平和機會公平。社會之所以出現各式各樣的效率缺陷,往往都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的結果。這里特別要說明的是,即便是缺乏基本生存能力的人,只要來到這個人世間,就應該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天賦人權要求對這些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而要想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提高社會生產效率。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不僅為這部分群體的收入保障提供基礎,也為社會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提供前提,沒有效率的平均只會帶來社會整體的貧困。問題的關鍵在于,為了提高效率必須要突破上述造成不公平收入分配的瓶頸。
三、實現收入分配效率與公平統一的路徑
既然收入分配越公平效率就越高,越不公平越會影響效率的提升,那么就必須要對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問題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其基本路徑如下。
(一)收入分配必須保障底線,放開高線
正如前文所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涉及兩個不同的方面。一是為了提高效率必須要堅持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的原則。社會必須要無限地調動人們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實現不斷地超越,只有這樣社會生產效率才能不斷提高。由于不同公民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程度有所不同,勞動所得必然會有高有低,收入分配差距將會是一個客觀存在。社會既不可能也沒必要消滅這種差別,否則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就會缺乏內生動力,這或許將導致社會停滯不前。請注意一定不能把收入分配的平均主義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混為一談,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而完全平分是平均主義,最后只能導致社會的整體貧困。
二是為了保證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必須使那些沒有生存能力的公民也可以體面地生活在這個社會,只要來到人世間,人人便具有平等生存的權利。社會只有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才能處于穩定狀態,也才能動員社會一切可用的力量投入到社會生產中去。由于保障了這一底線,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就不會受到社會不利因素的干擾,而每一個人都能體面地生活在人世間,社會就會保持穩定。保障底線包含了兩個基本的內涵,既需要保障現在,也需要保障未來,使人們現在能夠體面地生活,也能確知未來能夠體面地生活;同時,隨著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保障底線的水平和內容也會不斷調整變化。
不難看出,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問題不能簡單理解為高收入人群與低收入人群的絕對差距,如果要縮小這種差距自然就會陷入平均主義的陷阱。收入分配就是要通過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等機制,鼓勵每個人無限地發揮自身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其結果就會形成收入差別。再加之其他按要素分配的存在必然會拉大這種差距。所以,社會貧富差別的問題就不是指這樣一種天然的差距,只要社會持續不斷地提高效率,這個差異就是客觀存在的。實際上,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根本問題是,沒有生存能力和生存能力相對弱的群體是否也能夠體面地生活在這個社會當中,這顯然是收入分配中的底線保障的問題。一個社會為了提高效率必須要放開高線,同時為了社會穩定而有序地發展也必須保障底線。這樣,既能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從而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又能使每一個人的生存權得到保證,體面地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當中。當然,后者又會正面地影響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
(二)收入分配必須堅持一次分配促效率,一二三次分配兜底線
保障底線、放開高線就必須要實現一二三次分配的有機融合。毋庸置疑,在企業的初次分配中,主要遵循按要素分配特別是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原則,一次分配的目標自然就是要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盡管如此,由于在企業初次分配中四個主體所提供的四種要素并不是同質的,所以無法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分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政府提供的環境要素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分配以外,其他各種要素提供主體參與初次分配,主要是按照市場法則進行的,也就是按照各種要素在市場中的供求地位通過討價還價形成的。通常由于種種原因,物質要素的提供者(所有者)相對于執行要素的提供者(員工)更具有市場優勢,所以有必要保證員工基本收入的獲得。在世界各國,通常是通過政府規定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的方式得以實現,這一保障標準首先要確保員工能夠維持其基本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且隨著社會生產效率的不斷提高,其增長速度應該更高,其結果使得員工在初次分配中所獲得的份額也相應提高。實際上,西方發達國家人工成本持續上升,在單位產品中所占的比重不斷提高就是其表征。與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相關的初次分配還涉及基本社會保障,包括失業、醫療和退休保障,這也是必須在企業初次分配中設定的底線保障。
除了初次分配的底線保障之外,還要通過第二次分配給予人們體面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首先,是對沒有基本生存能力的人群必須要通過政府二次分配確保其基本需要,這一部分需要是穩定的、長期的,整體而言主要通過政府的第二次分配予以解決,為此政府必須要有穩定的、長期的稅收收入作為保證。其次,對于具有一定生存能力的貧困人群,政府除了對其力所能及的就業機會提供強制性政策保證之外,還要提供必要的扶貧資助,既可以通過國家補助的形式進行資助,也可以通過產業扶貧的方式予以資助。在產業扶貧的資助中,國家既要為產業的進入提供良好的環境,也要對產業的主體也就是企業以及扶貧對象提供稅收的豁免。如果能通過產業扶貧的方式最終解決脫困問題,就可以逐漸減少直接補助的形式,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從而提高社會生產效率。最后,國家要在企業初次分配所形成的個人失業、醫療和退休的社會保障收入之外,通過再分配確保所有地區的所有人群都能夠享有同等的待遇,這與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初次分配所形成的社會保障收入并不相同,通過國家二次分配填平補齊,有助于實現全社會待遇的平等性。
在貧富差別問題的討論中,確實存在富人炫富的問題,過度消費的結果不僅浪費了社會資源,還造成了社會不良影響。因此,在認可由于公平所帶來的效率提高形成的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必須要讓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不會無效甚至奢靡地用于消費,確保其更多地留在社會再生產領域,使其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為此,必須要在第二次分配中通過奢侈消費稅的形式減少相應的消費,通過所得減免稅的形式使其留在社會再生產領域,服務于整個社會,提高整個社會的收入水平。同時,通過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捐贈減免稅使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回饋社會,既可以補充解決最低保障的問題,也可以形成社會的良好風尚。可見,放開高線也并不是完全放任,關鍵要在宏觀上管住分配后收入的基本去向。
(三)收入分配必須促使低收入人群升水平,高收入人群強影響
對于低收入人群而言,不僅要通過收入分配實現其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要,而且要通過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使其進入中產階級的隊伍當中,這是實現中產階級比重擴大的基本源泉。而且,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邊際效應要比富裕人群高得多,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邊際效應。對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邊際效應不僅相對較小,甚至可能下降。正如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所說的那樣,對于富裕人群而言,尊重和自我實現可能是一種最高和最必要的需求,顯然這種需求不是由收入激勵所帶來的,而是要通過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非收入激勵的方式實現。從收入分配的視角來看就是如何通過第三次分配,讓富裕人群的捐助是基于自身獲得社會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尊重和自我實現通常與個人的社會認可和地位密切相關,社會應該建立榮譽職位系列和體系,使得人們既有尊重和自我實現的目標載體,也能通過這一載體得到社會的認可。這一榮譽職位系列和體系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社會的;可以是全國的,也可以是地方的;可以是綜合的,也可以是專項的。榮譽職位的獲取過程應該成為一個廣泛的社會動員和社會宣傳的過程,讓獲得者有受到社會尊重和自我實現的強烈感受,讓社會大眾能夠產生強烈的共鳴。
同時,要按照富裕人群捐助目的多樣化的需求,設立各種捐助項目和捐助渠道,使捐助過程變得簡潔陽光,使捐助管理變得專業高質,使捐助用途變得透明高效。在此基礎上,要建立捐助結果的社會評價和考核機制,以及相應的披露體系。借助捐助可以減免稅收,借助捐助可以獲得榮譽職位,借助捐助可以獲得社會認可,以至于捐助人受到社會尊敬,受捐助人受到激勵,其他人受到鼓舞,形成一種社會捐助文化。
(四)收入分配必須確保實現機會面前人人平等
機會不平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機會不平等,一方面會使得人們發展的起點不平等,另一方面也使得人們發展的機會不平等。其結果就是,不可能使得每一個人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得以充分發揮,甚至可能埋沒優秀人才,這可能會影響甚至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達爾文指出,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雖然講的是生物進化的歷史,但可以延展到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中。人類社會要發展就必須要通過人們平等公開的競爭才得以實現,而這種競爭是否存在、是否全面則是由人的自由流動所決定的。人的自由流動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一定時期的經濟社會條件下,社會必將為每一個人提供未來發展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以及實現這一基本條件的各種路徑。人的自由流動首先是對每一個人在社會中為實現這一基本條件,都有平等的機會按照自身的需要進行自由選擇。除了選擇的自愿性以外,社會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的因素,如權力、金錢和關系等排斥這種自愿性,而且必須在制度上盡可能地限制這些因素對這種自愿選擇的排斥,當然絕不能從制度上對這種自愿選擇進行限制。
二是必須充分地允許人們在時空上的自由流動,時空上的自由流動既意味著人們擁有進行競爭性選擇的機會,也意味著擁有通過競爭找回、發現和提升自身價值的可能。只要這種時空上的自由流動是合法的,并與人們已經作出的承諾不相違背,任何制度就不應該對此設限。任何在制度上設限的結果都有可能導致社會資源中最重要的人力資源的不合理布局,以及人的內在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發揮的制約。
三是人人都應該擁有自身發展的通道,社會不僅應該提供這些通道,而且要給予人們自行選擇的權力。這種流動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不能讓人無路可走,要給予人們條條大路通羅馬的機會;其二是在每一條發展的通道上,人們只有通過不懈的努力才可以一步步達到不同的發展層級,這實質上是指人們上升通道的流動性。實現這種流動性就是要有透明的晉升標準和晉升機制,并平等地作用于通道上的所有人們。
由此可見,流動性是與起點公平、選擇公平、發展公平相一致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結果。現存制度中凡是對人的流動性形成阻礙的,就應該逐步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五)收入分配必須落實一次分配由市場主導,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導
上述各項要求的實現必須依賴于有效的機制作用,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一方面,必須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以有效彌補市場失靈。在收入分配上也別無二致,初次分配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得以實現,但也需要政府進行必要的調節;在二三次分配上主要通過政府的作用得以實現,但也有必要借助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首先,在企業初次收入分配中,盡可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應該發揮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初次分配中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就是要通過經理人市場實現,經營者整體和各個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討價還價形成經營者收入分配;通過勞動力市場,員工整體與所有者、員工與經營者的討價還價形成員工的總收入和每個員工的收入。但是由于市場失靈,特別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在勞動力市場相對處于優勢的條件下,如何確保員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潛能和主觀能動性就必須依靠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要通過政策規范勞動力市場勞資雙方的行為;二是要通過政府的市場監管維護勞動力市場公平公正的秩序;三是要促進勞資雙方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平等地位的形成,特別要通過政策強化企業工會組織在維護員工收入分配中的權益;四是要通過最低工資保障標準來調節初次分配相關各方的收入比重。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最低工資標準的調高直接影響員工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通過這一標準為員工或者工會與資方和經營者進行收入分配的討價還價提供基礎依據,不同地區的同一企業、同一地區的不同企業、同一企業的不同員工都可以以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為基礎,討價還價實際的收入分配份額;政府還可以利用這一標準的調整逐步實現橄欖型的收入分配結構,也就是為中等收入人群的增加提供參照系。
其次,二次分配在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的二次分配與公民的生存權密切相關,現實中政府的扶貧脫困支出就與此高度關聯。扶貧脫困顯然是要使人們最終能夠體面地生活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之中,作為第二次分配手段,主要通過政府的扶貧脫困補貼得以實現,但也可以通過產業扶貧的方式達到目標。將扶貧脫困資金補貼到相關產業的發展中,再由相關產業吸納扶貧脫困的人群,這些人群通過在這些扶貧脫困產業中工作機會的獲得,就可以持續穩定地改變其貧困的狀態。而這種扶貧脫困顯然是把二次分配的政府補貼作用與市場機制對企業生產經營作用有效融合,最終通過企業解決扶貧脫困的問題;政府的二次分配也與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相關,這一保障標準既要滿足人們基本生活的需要,也要滿足人們基本發展的需要。一方面,政府通過制定這一標準發揮政策調控的作用;另一方面,對于無法實現這一標準的人群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特別是對于失業、醫療和退休保障,本著個人掏一部分、企業支付一部分、政府保障一部分相結合的原則,使得整個社會每個人都能夠公平享有這一社會福利,政府在其中應起到兜底的作用。
在這里必須注意,最低工資保障和社會福利兜底的最終目的是要保證人們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是要盡可能地實現中等收入人群的擴大,但絕不能因社會的高福利使得人們不愿意工作而導致社會生產效率下降。目前,英國就業崗位的空缺處于接近創紀錄的高位,達到120萬個,但福利申領者的總數卻達到了520萬個,失業和勞動力短缺并存,失業水平大大超過勞動力短缺,這是一種反常的現象,這當然與英國的社會福利制度直接相關。對于社會保障,需要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分配中的作用,政府主要解決兜底問題。為了滿足不同人群對不同社會保障水平的需要,還可以通過商業性保險和個人養老金制度等市場方式實現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別需要,政府可以對此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最后,三次分配必須要發揮政府政策鼓勵和引導的作用,也可以通過政府建立引導基金的方式吸引慈善捐贈。但設立的各項慈善基金要盡可能按照市場規律進行運營。
(六)收入分配必須堅決管住非法,維護和彰顯合法
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最終可能被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壟斷、尋租和創租以及灰色收入所破壞,這不僅會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也會造成好人不得好報、壞人反得好報的環境,敗壞社會風氣,造成社會動蕩不安,最終還會阻礙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甚至引發生產效率下降。對于這些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必須要堅決打擊和取締,其收入必須要全部沒收,其當事人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任何非法行為和非法收入的存在都會對合法行為和收入的主體造成負面影響,并構成全社會的系統性風險。既然涉及非法和合法,這顯然必須要由政府進行管制。
世界各國對于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對于市場壟斷則是通過反壟斷法予以規制;對于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因為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不能由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對于這兩種壟斷所導致的分配不公平主要從分配方式上予以解決。對于自然壟斷可以從分配的兩個方面解決收入不公的問題,一是征收資源稅以確保其盈利水平是其自身努力的結果;二是通過收入分配管制使這類企業員工的收入水平以市場平均工資作為中位線,根據其業績的好壞進行適當浮動,但不能超過市場中的最高工資水平。原因在于,整體上,這類企業員工的付出相對市場競爭企業要小一些。對于行政壟斷也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收入不公問題,一是逐漸地將行政壟斷的企業按照市場法則進行變革,由于行政壟斷企業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其通常需要政府進行補貼才能維持運行,如熱力、糧食儲備等,這些企業應采取逐漸走向市場的改革方式,實現市場化經營,其關鍵是要將政府的補貼由補給企業轉化成補給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受益對象。以此為基礎,這些壟斷企業就可以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收費,實現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二是暫不能走向市場化經營的企業,其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也應該按照自然壟斷的辦法予以確定。對于尋租和創租中出現的行賄受賄是通過《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對于灰色收入,一方面要不斷地完善現有的相關法規制度,減少漏洞,防止鉆空子行為,對于其中確實認定為非法的行為,應該在相關法規中得以明確,另一方面應將符合未來發展方向的相關行為所形成的收入轉化為陽光收入,形成法規明確可以獲得的收入。
現實當中,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需要完善,執法的過程存在疏漏需要嚴謹,行為的處罰存在彈性甚至軟化需要嚴厲,如何使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是我們在收入分配法治中需要深化解決的問題。一個社會只要存在非法收入就一定會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造成沖擊,就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進而對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形成掣肘,在這一問題上沒有任何調和的余地。從某種意義上說,管住非法就是維護合法、就是維護公平。
總而言之,收入分配中的公平與效率是統一的、互為前提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決定了效率的高低,而效率的高低不僅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提供了物質基礎,更為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質量提供了前提,這種基礎和前提相互作用的結果又進一步促進了效率的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是收入的平均分配,并不否定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正是承認這種差距才能推動效率的提高,通過效率的提高才能增加社會財富,而社會財富的增加為我們整個社會的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