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發文字號:2001民一他字第2號
發文時間: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出答復》
發文時間: 2008年5月16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閩民他字第12號請示收悉。關于人民法陊在審理建設巟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