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區別于企業內部對業務單位的管理,它是在尊重子公司法人地位、完善子公司治理基礎上的管理,也就是說,對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應通過子公司的治理來實現
我們時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現象:母公司為了自身利益對子公司進行一些不當管理或干涉行為,甚至將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資產和事務混合在一起,導致子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處置權和事務決策權等,使子公司及其利益相關者受到損害,但是子公司卻缺乏正當的自我保護措施和途徑。此種現象從一個側面說明,在我國很多企業集團中,子公司的治理亟待完善。
子公司治理機制有名無實
子公司治理不同于單體公司的治理,企業集團治理從層次上分為集團母公司治理和子公司治理。子公司治理是指子公司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力配置及決策層對執行層的監督與激勵,實現子公司決策的科學化。相對于母公司治理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治理居于從屬地位,子公司的治理在整個集團公司管理中已降低為管理層次,是母公司的治理或戰略實施單位。
我國母子公司管理控制實踐中,對完善子公司治理的重視不夠,子公司治理仍存在許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子公司治理發揮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虛設
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集團在形式上進行了公司制改建,但很多集團公司根本不重視子公司特別是全資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并不完善甚至尚未建立,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的設置可能只是符合法律規范,事實上難以規范運作。子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同虛設,導致建立在合理治理結構之上的母子公司管控無法得到有效的改進和提升。
一是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自母公司的比例大,兼職多。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基本來自母公司,此類董事代表集團公司的統一意志,且一些大型集團中母公司高管人員或部門負責人兼任了多家子公司董事,使得子公司董事會的民主決策機制難以發揮作用,不利于董事會決策的科學化。
二是監事會建設存在不足。有調查顯示,我國有將近一半的子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監事會制度,存在內部監事人數大于外部監事人數、監事會主席通常由董事長任命或是由工會主席兼任,部分監事人員對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不熟悉等現象,導致監事會的實際責任和權利受限,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三是子公司高級經理人員大多由母公司直接指派。子公司高管人員的選任是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有些集團以母公司辦公會名義直接委派子公司的總經理,甚至還委派副總經理以及關鍵部門的經理人員,導致子公司董事會事實上的形同虛設和程序違法。
準母子公司制的存在,不利于科學決策
規范的母子公司關系是指母公司或是子公司的唯一出資者,或是母公司與外部股東共同出資組建子公司,子公司以絕對控股子公司或相對控股子公司形式存在。而準母子公司制中的子公司是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孫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其出資主體形式上是多元的,實質又是同一的,子公司形式上是獨立法人單位,實際上等同于分公司、分廠,自主權往往比事業部還校準母子公司制是母公司組建子公司過程中為規避原《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導致的,在大型集團中此現象廣泛存在。準母子公司制下,母子公司間的產權關系紊亂,導致產權結構的封閉性;在準母子公司組織中,子公司的終極出資主體是同一的,沒有外部制約力量,法人治理結構更不完善;準母子公司體制下母公司對子公司多采用集權的行政管理型控制模式,不利于對子公司的適度分權。
不規范的關聯交易,影響部分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當前的社會環境下,由于缺少外部市場對資源分配的監督和母子公司內部復雜的產權關系,母公司在關聯交易中往往與利益侵占相聯系,母公司通過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來實現自身機會主義目的,損害了部分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關聯交易淪為母子公司之間利潤操縱的主要手段。
子公司治理必須依法進行
完善集團母公司治理是優化子公司治理的前提和條件,優化子公司治理是一系統工程,在不斷完善母公司治理的基礎上,子公司治理應做好以下工作:
依法規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母子公司管理體制運營效率高低,取決于是否建立起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規范的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規范母子公司管理的基矗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通過建立產權多元化的具有決定權利的股東會、具有決策能力的董事會、具有經營能力的經理層、有效監督機制下的監事會以及完善的公司章程,來形成規范的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具體而言:一是優化董事會構成,規范董事會運作。董事會成員來源多元化,人員構成應包括,母公司高層經理和職能管理人員、獨立董事等,減少兼任董事過多現象。二是建立健全監事會制度。母公司委派的子公司監事會成員可主要由母公司財務審計部門專業人員組成,母公司監事會成員可兼任子公司監事,確保母公司外派監事會的知情權,建立、健全對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三是完善對高級經理人員的選聘和考核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經理層的控制是通過控制子公司董事會實現的,子公司高管任命要做到程序合法。為提高控制有效性,縮減委托代理層次,母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可兼任子公司經理。
強化集團公司職能部門的服務參謀職能
與單體公司治理不同,子公司董事會一般沒必要設計戰略、提名、審計等專業委員會,子公司二級委員會的職責可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代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職能管理主要通過母公司直線領導授其職能部門完成,其職能管理要遵循權變管控、協同運營的基本理念。
優化準母子公司制下的子公司股權結構
準母子公司制是為適應環境而產生的,但其自身缺陷對企業集團的成長形成障礙,因此有必要優化準母子公司制下的子公司股權結構。具體思路為:一是將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意義不僅限于股權結構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實現外部資源的廣泛使用;二是母公司將下屬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股權轉讓給該公司高管人員和技術骨干,使他們成為子公司股權所有者,并進入子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等決策機構;三是母公司收購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股權,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完善母子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資金使用制度
母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應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并以合約形式予以明確,同時雙方均應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為的透明度。此外,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關聯交易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職責和作用。對因非公允關聯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有關人員應承擔責任。
公司資金運用規范制度,在涉及母子公司的結構下,為了防止母公司的濫用股權,應在《公司法》中對公司資金運用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包括對轉投資的限制、對公司資金借貸的限制、對公司對外擔保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十五、十六條只是對公司的轉投資作了表層的限制,但是實施細則有必要借鑒國外立法,對公司控股股東的非公允性關聯交易進行具體的限制,防止母公司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和轉嫁成本,損害子公司及其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