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結論可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嗎?”“財政審核結論可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嗎?”這是承包人及發包人常常遇到的困惑。典型情況如下:
某工程分別由某承包人承包,該工程于200*年*月通過驗收并交付使用,發包人隨后承包人辦理工程結算,確認了竣工結算造價,除扣留5%質保金(待缺陷責任期屆滿后支付)外,余額已全部支付。由于該工程系政府投資,200*年*月至*月初,該市審計部門對該工程決算進行了審計,作出審計結論,認定該工程竣工結算造價應核減**元。隨后,發包人隨后將審計結論轉發給承包人。如按照審計結論,則發包人多付了工程款,承包人需將多收的工程款退還發包人。
對此,怎么辦呢?筆者制作下圖予以說明:

具體依據見附件。
問題是,誰敢動不動就去告審計局和財政局。這就意味著,一旦合同約定“以審計結論及財政審核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而審計結論或財政審核結論價格過低,承包人連打民事官司推翻該結論的余地都沒有了。
您遇到要求按照審計結論或者財政審核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問題嗎?請聯系索倍團隊專線4006-3131-66咨詢。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發文字號:2001民一他字第2號
發文時間: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出答復》
發文字號: (2008)民-他字第4號復函
發文時間: 2008年5月16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閩民他字第12號請示收悉。關于人民法陊在審理建設巟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隨機讀管理故事:《阿氏實驗》
半個世紀以前,心理學家所羅門·阿氏有過一個著名的實驗,并且從此后不斷被人們效仿。
這個實驗由8個人來共同完成。實驗者請這8個隨意選擇的實驗對象,集中在同一個房間里,然后向他們展示一張劃有四條垂直線段的卡片,并要求每個實驗對象依次分辨出,右邊的三根線段中,哪一根線段與第一根線段長度相同。
其實,在8個測試對象中有7名在實驗之前已經被安排串通好,他們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最右邊那根線段與第一根等長。但實際上,他們的選擇是錯誤的。而最后一名實驗對象就要面臨這樣的抉擇;是茍同于其他7個人的選擇,宣布他明知是錯誤的結果,還是提出與眾人不同的答案。
通過這樣的幾組試驗,有3∕4的人都至少一次放棄了正確的答案去選擇了大多數人選擇的錯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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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哲學家弗蘭德里克·尼采發現:人們更愿意相信被別人認定的事物。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從眾心理。人們在對一件事物做判斷時,往往會受外界的影響。而優秀的企業領導者,應該具備抵御這種隨他性的能力,從而進行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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