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從需求方的角度來看,金融創新來自于投資者規避風險的客觀要求。20世紀60年代以來金融風險的上升刺激了對具有降低風險功能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同時刺激了金融機構尋求滿足這種需求的動因,而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刺激了市場組織者的制度創新。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只有能夠滿足規避風險的客觀要求,才能得到市場的認同,經歷市場的優勝劣汰生存下來。從這個角度來看,余額寶是在利率沒有實現市場化條件下,暫時滿足存款人獲取更高利息收益的需求。這一利差的存在只是暫時的,不可能持續長久,隨著資金供求格局緩解、監管框架日趨完善、余額寶類產品之間競爭加劇,一旦利差逐步縮小成為必然,余額寶的吸引力必然下降,利差消失之日,就是余額寶壽終正寢之時。
其次,就供給方的角度而言,金融創新是由于金融機構追逐最大化利潤的內在動因的驅使。20世紀60年代以來,外界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通貨膨脹率上升,利率上升而且波動區間擴大,匯率風險上升。與此同時,計算機和遠程通訊技術迅速發展,舊的經營方式和傳統的金融工具已經過時,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只要創新有利可圖,金融機構就有動因去開發新型金融產品,從而刺激了金融創新的進展。顯而易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主體應該是金融機構而不是互聯網企業。從追逐最大化利潤的動因來看,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無可厚非;從賺錢的效率來看,互聯網企業無疑更高。但是,追逐最大化利潤的動因如果做到極致,就難以避免公共利益與私有利益的沖突,最終損害公共利益。就余額寶來看也是如此,其中更多是電子商務的成分,存在明顯的創新不足的問題。正是由于這一原因,有些做法或題材往往或多或少地存在偽創新的成分,這一由非金融機構推出的所謂創新不可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再次,技術條件的變化和推動是金融創新的前提。技術進步是金融創新的前提,任何一次技術進步都會使使金融創新的成本大大降低,使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變得有利可圖,在供給方面刺激金融創新的發展。值得強調的是,雖然計算機技術、遠程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對于金融創新的發展至關重要,但是并不意味著技術的擁有者有能力替代金融機構成為金融創新的主角。20世紀50-60年代以來,雖然計算機技術的進步使銀行信用卡和借記卡、電子銀行設施等金融創新成為現實,但是計算機公司并未取代金融機構成為主導這一趨勢的創新主體,而是各自向更加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在互聯網金融創新中,互聯網技術是通用技術,對于金融機構構不成技術壁壘,互聯網企業在技術上不具有排他性的優勢。而金融創新卻不僅僅取決于技術因素,金融管理的經驗、專業人才的儲備都是必要因素。因此,在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中,互聯網技術的作用雖然不容否認,但是顯然被夸大了。
第四,金融創新也是規避既有管制的結果。由于金融部門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任何一個國家,金融業都是管制最嚴格的部門。管制妨礙了金融機構的獲利能力,為金融機構規避管制提供了動力,使這些管制對其獲利能力的限制減弱。如果管制約束過于苛刻,逃避管制可以獲得大量利潤,那么這種鉆空子的創新就會發生。對于金融機構獲利能力構成限制的主要有兩類,一是法定準備金制度,相當于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課征的存款稅;二是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像歐洲美元、銀行商業票據、貨幣基金都是規避此類管制的金融創新。在余額寶的案例中,規避這兩類管制的因素都是客觀存在。從這個角度來看,其中又存在創新過度的成分。
對于互聯網金融創新,央行應該持什么態度?是積極支持還是謹慎默許?答案應是后者,這是由創新主體與管制機構之間的博弈關系決定的。一般而言,現有的管制框架妨礙了金融機構的獲利能力,金融機構為了追逐最大化利潤,通過規避管制進行創新;由于創新對于管制框架構成挑戰,監管當局一旦發現,本能的反應是予以懲罰;創新一旦被市場接受成為現實,管制當局往往會以默許的態度適應創新,對管制框架本身進行調整;創新主體在新的管制框架下繼續尋求新一輪創新。金融機構與管制者之間相互斗智、逐步相互適應,在這一過程中,管制當局的思維通常落后于創新主體半拍。只有這樣,管制當局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對于管制當局而言,不禁止或默許就可以視為支持。因此,對于余額寶之類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在市場沒有證明它是成功的金融創新之前,央行的正確態度應當是謹慎默許而不是積極支持。
盡管余額寶的熱度已經大大降溫,但是互聯網金融仍然方興未艾。余額寶盡管存在許許多多的不規范之處,但是仍然給現有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和示范效應,促進了銀行體系金融創新的步伐。從這個角度來看,余額寶無疑正面意義遠遠大于負面效果。余額寶只是一個開始,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博弈將會日益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