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是與授責聯系在一起的,授權必須授責,授權也必須授責。但在企業管理實踐中,往往存在一種授責不授權的現象,讓人去干事,卻又不給予干事所必須的資源支配權力,讓人無論怎么努力也難有業績,使下屬員工倍受挫折。
為什么授責不授權?原因大體包括四個方面:
n 上司對他沒有足夠的信任,不敢授權給他;
n 上司本身也不具備他所需要的全部資源;
n 上司的權力欲望過大,不愿把權授給他人;
n 他本人不愿接受所授權力。
在第一種情況下,這本身就是用人的錯誤。對他不信任,不敢把權授給他,就不應該把他放在這個崗位上承擔這個職責。既然已經把他放到了這個崗位上,就應該無條件地授權。授了權并不意味著下屬就可以運用這個權力去為所欲為,上司還掌握著監督控制的權力。當他的權力不是用于做好工作時,可以收回這個權力。
在這個問題上,因為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存在一個誤區,這就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這是在對人性的把握上存在偏差的一種用人觀念。人的任何一個行動都有自己的目的和追求。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的行為都只是服務于他自身的目的和追求。如果他擁有了權力,而沒有外在監督和控制,不免會拿這種權力進行私人交易。所以根據人性的這一特點就決定了用人必須“疑”,“疑人”也必須用。也就是說,對于任何一個人授予了權力,也必須對他進行監督控制,以防他把所獲得的權力用于工作職責之外的私下交易。對于存在缺點和不敢充分信任的人,也必須授予權力,前提是只要他能夠做好這一工作。因為授出的權力,仍然可以對他使用權力的方向、方式、方法,進行監督和控制。
沒有監督和控制的權力,或者權力運用人對運用權力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不了責任,這就必然會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是你的兒子也不例外,因為兒子也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和追求。之前所講的兒子采購吃回扣的例子就是典型。
在第二種情況下,上司本身沒有權力,沒有資源授給他的下屬,他卻要他的下屬去完成沒有資源支持的工作,這本身也是一種錯誤。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二:
一是上司本人不具備這種資源,而他卻又必須去做這個事。這大都是因為他的上司沒有給他這個授權,卻又授予了這個責,使他選擇了逃避的辦法。他選擇以此來敷衍他的上司,說他已經把這個事落實到具體的人了。當具體承擔這件事的人提出資源支持的時候,他再去找他的上司。這樣,便于與上司進行溝通。
二是他本人是個空想派,有了一個好的想法無論條件是否具備都強調要立即行動,并讓下屬創造條件完成。
在現實中,這種上司雖然不是很多,但仍是經常碰上。我在江蘇曾遇到這樣一位老板,他的態度就是要求下屬創造條件去工作,還直言不愧地說:“如果都具備這些條件,我還要你們來干什么?”但是,他的企業現在面臨的危機很大,中高管理人員流失率高達三分之二。的確,如果下屬碰上這樣的上司,除了選擇馬上辭職離開外,就只能硬著頭皮混下去。這會給他們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使他們產生受挫感。這種事是必須避免的。
在第三種情況下,是因為上司會感到有權力損失,授出一分權力,自己的權力就會減少一分。
在第四種情況下,下屬員工本人不愿接受所授權力,因為權力和責任是聯系在一塊的,接受了權力也就要接受全部的責任。這一般是被授權人感到履行職責有困難時的選擇。不接受權,也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