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如果申報企業有虛假陳述和記載被發現,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報IPO申請。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利潤操縱問題的申報企業比例要遠大于存在虛假陳述的企業,許多企業就是因為利潤操縱而被否。
2.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按照規定,采用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企業業績可以連續計算。但如果出現調賬行為,比如在改制時將企業資產重新評估入賬,或以此變更注冊資本,將不能連續計算業績。
3.財務獨立性的要求:申報企業須具備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獨立做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4.注冊資本足額繳納的問題: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甚至是虛假出資的情形。
5.申報企業須依法納稅,近三年內不存在嚴重的偷逃稅或被稅務部門嚴重處罰,且不存在嚴重依賴稅收優惠的現象,發行后企業的稅種、稅率應合法合規。如果申報企業所得稅曾出現因核算錯誤、漏繳少繳的行為,允許通過補繳等方式予以解決。但是如果有虛假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則構成實質性的障礙。
6.股利分配問題:利潤分配方案申報時尚未實施完畢的,或者在審核期間提出向現有老股東進行利潤分配的,發行人必須實施完現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發審會審核;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轉增股本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的最近一期審計。
7.關注輕資產公司的無形資產占比問題,但該問題不構成發行障礙。對于公司生產經營確實需要的無形資產比例高的問題,這不是發行障礙;但和公司主業無關的無形資產,以及僅是用來拼湊注冊資本且對企業無用的無形資產比例過高,則構成發行障礙。
8.關注申報企業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資產評估準則;是否履行了立項、評估、確認程序;選用的評估方法是否恰當、謹慎;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沒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問題,尤其是收購資產;是否存在評估增值幅度較大的資產項目等。
9.關注申報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即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性,具體要觀察注冊會計師的內部控制審核意見,比如要關注審計報告及內部控制審核報告的意見類型是否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帶有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則一般不被認可。
10.關于驗資問題:謹慎對待驗資問題,申報企業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資的情形。
11.申報企業須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型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在審核過程中,發審部門會關注申報企業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戶和新增項目導致的利潤增長,并判斷這種增長是否具備可持續性。
12.關于創業板上市標準中關于盈利“持續增長”的判斷標準問題。對于報告期內凈利潤出現波動的,以報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為例,持續增長按以下標準掌握:當2010年凈利潤>2009年凈利潤,且2009年凈利潤2008年凈利潤,則符合“持續增長”規定。
13.關于創業板上市標準中的“成長性”問題:這是對擬在創業板IPO的企業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創業板企業市盈率高的支撐。部分企業對外部經濟條件、氣候條件等依賴較強,因此成長性不確定,一些企業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擬上創業板企業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須不少于2000萬元,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報表和合并報表均要符合此項要求。
15.關于盈利預測:主要關注穩健性,是否和利潤表項目一致,是否有不合理的假設。此外,盈利預測須提示風險。